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地税局获悉,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细则”正式出台,对“房屋原值计算”和“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房屋原值计算 细则:对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实征收;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读:比如房屋交易价为60万元,如果房东能够提供原值50万元的证明,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税税额为:(60×80%-50)×20%=0(注:80%为交易价格扣除合理费用后需纳税数额;公式计算出的结果“0”表示无需缴纳个税)。 但如果卖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根据新出台的个税实施细则,卖方需要缴纳的个税税额为60×1%=0.6(万元);如果该房屋为非普通住宅,那么卖方需缴纳个税税额为60×1.5%=0.9(万元)。 唯一住房界定 细则:1.对于“现住房是否满5年”的确认。对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唯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诺书。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解读:国广一叶点房网总经理李冬斌指出,对“现住房是否满5年”的确认,福州之前一直按照“孰先”的原则操作,这次出台的细则可以说是对该界定方式的明确和强调;而“唯一住房”确定依据的出台是在原有的二手房交易规定上增加了新的办理事项,卖方在进行销售时需要出具补充证明,假如是非唯一住宅,卖方则需要额外缴纳个税和营业税,从而增加他们的销售成本。(记者 洪玉英 郭晓黎 通讯员 吴芳)
原作者:洪玉英
来 源:东南快报
共有4674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