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人函[2009]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省属有关企业,厦门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请做好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建人综函〔2008〕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市(含县、市、区)的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企业范围包括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施工、劳务企业)、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公交、园林绿化、自来水、燃气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定抽样统计企业时应具有本类型企业的代表性,各类企业依其资质等级或隶属(市属、县区属)关系种类抽样数一般不少于3个。各地各部门在抽样统计的基础上按比例推算本设区市统计数据,填写《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抽样统计企业名单表》(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的“下载专区”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fjjs.gov.cn/)于2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人教处(电子信箱:zhengxd@fjjs.gov.cn),省属企业填写《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直接报送省建设厅人教处汇总。 附件:1、《关于请做好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建人综函〔2008〕76号) 2、《抽样统计企业名单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请做好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人综函[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继续做好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8]25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仍委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报送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并通过网络实施统计(如果没有网络条件亦可采用软件统计)。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的lO%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职工教育统计数据。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比例要求,确定一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数据采集样本企业”,作为长期数据采集对象,以稳定样本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同时要把统计工作与推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企业教育工作紧密集合起来,将样本企业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点联系企业,推动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要按照要求填写统计表格。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正规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五、要加强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数据分析,并逐级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为与教育部统计工作全局进度协调一致,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工作报告和表格报送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联系电话:中国建设教育协会010一88400833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8]25号) 2.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广大企业的支持配合下,已圆满完成了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的统计任务,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掌握行业企业继续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深入贯彻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方针,推动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我国成人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体系也逐步形成并积累了必要的经验。 现将继续做好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配合,形成实施统计工作畅通有效的统计渠道。 2.2008年继续确定电力、铁路、机械、建设、水利、煤炭和钢铁等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试点单位进行本行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报送教育部以及信息发布。 3.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并通过网络实施统计(如果没有网络条件亦可采用软件统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接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教育统计数据。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全国电力职业教育研究所和上海教育软件发展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4.确定一批“教育部全国职工教育统计数据采集样本企业作为长期数据采集对象,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必要措施。在2007年工作基础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确定一批样本企业,使统 计工作逐步制度化。 5.要按照要求填写统计表格。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正规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6.要加强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省级和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对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数据分析,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开展网络统计的需要,将依托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协 作会开展人员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7.为与教育部统计工作全局进度协调一致,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门、行业协会,请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工作报告和表格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联系人:李一扬 教育部职成司 010一66097767 孟 磊 上海教育软件公司 02l一25663284 张志文 全国电力职业教育研究所 035l一3720534 附件: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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