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法[2008]8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土房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管理,完善执业证书补办、更正和变更程序,进一步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补办、更正和变更执业证书,均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办理。 二、本通知所称执业证书指由省建设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核发的个人注册执业证书和其他有关个人从业证书。 三、申请人因执业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申请人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原审批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出具收件证明;申请人凭收件证明到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刊登遗失声明,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在当日予以刊登;审批机关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确认刊登后,予以补办。 四、申请人因执业证书污损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原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因执业证书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申请更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正申请书(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原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证明执业证书记载事项有错误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人因变更工作单位,申请变更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原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脱离原工作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或者原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系退休人员的,应提交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人申请补办、更正和变更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亲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八、执业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逾期失效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告该执业证书作废。 九、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执业证书,申请人申请补办、更正、变更的,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由省厅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业证书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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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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