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房[2008]35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三种(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地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要通过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让委托人了解和掌握签订所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上述合同示范文本,未尽事宜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当事人通过“补充条款”约定。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和格式条款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各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使用《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作为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可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下载进行签约。委托人要求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加以拒绝。 附件 1、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2、存量房买卖合同 3、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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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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