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8]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现就做好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闽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进闽备案手续: (一)《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闽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进闽备案手续: (一)《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闽承接业务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在项目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凡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进闽备案手续或承接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闽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闽承接业务备案登记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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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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