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房[2009]13号 福州、漳州、泉州市房管局,厦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于2009年6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2009年全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09年3月31日前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外省(市)在我省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暂定资质未满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列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1、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条件,重点检查注册资本、企业人员配备、企业经营业绩等方面; 2、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不良经营行为,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情况; 3、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等方面情况; 4、检查物业服务投诉纠纷及处理情况。 三、检查程序 1、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于7月 15 日前通过“物业管理企业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同时按本通知附件1要求准备好检查申报材料报送给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网上生成打印)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企业申报资料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深入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面不低于20%,依据本通知检查内容2、3、4条重点抽查有纠纷投诉的企业。其中县(市)主管部门要在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汇总填报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于8月15日上报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检查所在地企业外,对所辖县(市)上报的企业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工作开展情况及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于8月31日前对本地区的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签署意见、汇填《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以及将本地区开展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厅。 4、2009年9月1日至20日,省厅将对各地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 5、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结束后将二级资质以下物业服务企业检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果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检查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企业资质证书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记“检查合格”印章。 6、省外企业参照二级资质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研究部署,组织力量抓好检查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二)检查工作要与规范企业行为相结合。要通过检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本次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妥善处理纠纷矛盾。对经核实存在问题未整改的,或未能妥善处理投诉问题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检查的,经责令仍未限期整改的按不符合资质条件结论处理。同时各地要通过年度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检查结果中问题和成绩。 (三)检查工作要与完善管理制度相结合。要通过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同时,注重总结一些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和示范,以点带面,推动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检查工作要与扶优扶强相结合。要通过检查加大扶优扶强力度,优化企业资质结构,重点扶持一批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龙头”企业,引领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综合水平的提高。 附件:1、检查申报材料目录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结果汇总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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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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