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08]0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动态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决定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2008年5月底前持有原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含各类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受检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受检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规定; (三)受检单位是否及时准确报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季报。 三、受检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下同,该表可登录www.fjjs.gov.cn或www.fjkcsj.com下载); (二)附件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本单位持有的各类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办理变更事项的,应将变更栏中所记载的内容复印后一并提交); 3、在本单位注册的全部注册执业人员(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印模和签字字模(表式详附件一)。其中,正办理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提供受理通知书。 (三)电子文档 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二(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资质检查操作方法)。 四、检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应根据本次检查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检、自查; (二)各受检单位于2008年8月15日以前,通过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提交有关信息,并将本单位的检查申报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或设区市建设局初检;省属、高校的企业报其省直主管部门或高校初检; (三)各初检部门(单位)要按照资质检查的要求,对受检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提出初检意见,并于2008年8月31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厅政务服务中心一号窗口; (四)我厅将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情况抽取一定数量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五)检查结束后,我厅将通报本次资质检查结果。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我厅将依据《行政许可法》及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资质做出相应的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受检单位应当按时真实报送有关材料。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我厅将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资质检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电话:勘察设计处0591-87614202; 政务服务中心(材料受理)0591-8761568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资质检查操作方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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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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