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08]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原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厅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与程序 换证工作的执行标准以及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等按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换证时间安排 (一)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的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报送材料: 1、持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专项以及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资质换证提供材料的要求,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经初审机关(县、市或设区市建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下同。)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我厅; 2、持原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资质换证提供材料的要求,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经初审机关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我厅。 (二)由我厅批准换证的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报送材料: 1、持原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环境工程(含原国家环保局所发证书)专项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我厅; 2、持我厅颁发的建筑装饰专项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换证材料报送我厅。 (三)暂定级资质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四)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由我厅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证书。 四、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换证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交,资质换证提供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五、过渡期限 (一)暂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乙、丙级资质,最迟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二)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将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最迟可在2010年1月3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换证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电话:勘察设计处0591-87614202; 政务服务中心(材料受理)0591-87615685。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资质换证提供材料清单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表格类中下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含分解表和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7、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目标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共有1650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