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协〔2008〕8号 各设区市建筑(行)业(装饰装修)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筑〔2007〕54号),省建筑业协会印发闽建协〔2008〕1号通知,部署各地开展2007年度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下简称评信工作),结合各地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建设厅同意,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考核期 2007年度评信工作中涉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所述“上年度”指2007年度,即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奖项、处罚以文件(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二、申报受理 企业申报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筑(行)业(装饰)协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协会)受理;省属专业厅局企业改由所在设区市协会受理;省属企业由省建协秘书处受理。 各设区市初评,发现企业报送材料不够完整的,应允许企业限期(一周内)补件。 三、申报及汇总材料报送 设区市协会负责对参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初评,并报经市建设局同意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汇总材料统一报送省建协秘书处。报送要求: 1、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申报表中初评得分与企业自评得分不一致的评价项目应作书面说明并附所涉及的附件,其他材料由设区市协会保存; 2、在2007年度内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建议意见等材料单列,以便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汇总材料包括:《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评信工作情况(含应参评企业数量、实际参评企业数量,未参评企业名单)。汇总表应由评信工作具体经办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名,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随附电子文档。 四、有关评定标准的补充说明 1、企业2007年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50%的,得5分;达到资质标准要求50%-100%的,得7分(评定标准1.1.2) 2、企业2007年有一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或截止2007年12月31日已有代表性工程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得10分(评定标准1.3.1) 3、执业资格人员专指注册建造师和项目经理(评定标准1.4.1) 4、“省级先进个人”指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组织评选的各种先进个人奖项;“设区市级先进个人”指在设区市范围内组织评选的各种先进个人奖项(评定标准1.4.2) 5、企业2007年度每发生一起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扣2分(评定标准1.5.1) 6、全国、省级或市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及行业工程奖等奖项包括项目参建单位(评定标准1.5.2、1.6.2、2.1) 7、2007年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已至复审时间,待复审的(超过一年尚未复审者除外)视为通过认证(评定标准1.5.3、1.6.3) 8、企业科技进步经费:按照建设部建质〔2007〕244号文规定,包括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企业信息化支出、企业培训费支出和技术开发奖励经费支出,以企业2007年财务年报数据为准(评定标准1.7.1) 9、科技奖:在全省、全国范围内组织评选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等,指因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成绩突出而被授予的荣誉奖项,不包含QC小组、QC成果(评定标准2.4) 10、企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指在专利技术有效保护期内(评定标准2.4) 11、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参加抢险救灾,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应提供相应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正式文件(证书)(评定标准2.5) 五、《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筑〔2007〕5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相应修订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信用良、信用一般、信用差。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各设区市建设局 省直有关专业厅局、省建工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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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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