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原单位与设计师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无补偿条款无效 市民李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李先生提出辞职,那么,他两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否则赔偿违约金。后来,李先生以单位未给其交纳劳动保险为由要求辞职,李先生的原单位将他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并未约定对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未约定李先生如辞职且不从事该行业后,对李先生补偿的条款,因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辞职设计师 被原单位告上法庭 家住甘井子的市民李先生在大学学的是电脑制图,受聘于一家装修公司,月工资3000元,主要从事室内装修设计工作。他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李先生从该公司辞职,两年内不得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修设计工作,否则应当承担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今年8月,李先生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辞职,到我市另一家装修公司从事室内装修设计工作。 李先生的原单位在其后的两次竞标中,均败在李先生现在供职的装修公司。原单位以李先生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将李先生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承担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多元。李先生则以原单位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发放供暖补贴为由,提出反诉。 仲裁委员会裁定 原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的原用人单位虽然同李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由于用人单位并未约定对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至于用人单位主张的损失,因无证据证明,亦未支持;关于李先生主张的劳动保险和供暖费问题,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辖,建议李先生到所在区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解决。
原作者: 陈迪
来 源: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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