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07]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 目前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频繁,影响了设计文件的严肃性和设计质量,干扰了设计市场正常秩序。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禁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提交或变更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不符的设计施工图纸。建设单位不得将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设计方案作为施工图,直接交施工单位施工使用。 二、重大设计变更超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和范围,特别是突破容积率、初设概算等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否则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 三、建设单位不得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随意提出设计变更,若确因施工工艺完善或设备选材优化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提出充分的理由依据,并由建设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否则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四、设计单位要加强内部设计质量管理,把好校对、审核关。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要避免施工图出现错、漏、缺等现象。住宅设计不得出现功能缺位。 五、改变建筑规模(如层数、面积、建筑高度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规划审批文件,否则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修改变更。 六、重大设计变更后需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图纸名称应注明“送审报批用图”。设计单位要坚决抵制建设单位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变更设计名义出版两套不同的设计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 七、设计修改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位)应由该项目负责人签章。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应按省厅闽建设[2005]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或故意为开发商擅自重大变更设计留有余地造成影响城市规划、影响投资控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设计文件深度不够、设计重大变更报审提供材料不齐的,应不予受理,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计重大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交付使用的,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予以认定,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重大变更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对以变更名义出版两套不同施工图纸规避主管部门监管的,要予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处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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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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