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函[2007]42号 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物价局,各设区市建设局、执法局、市政园林局、公用局,有关企业(含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3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林昌梅 联系电话:0591-87606536 附件: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确保产业化项目质量,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投资运营者的,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投资运营者。污水处理规模在5万吨/日及以上、垃圾处理规模在300吨/日及以上,或污水、垃圾处理总投资达到4000万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投资运营者。 第四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应充分体现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运行管理经济性、财务评价及报价合理性等,确保项目运行稳定达标排放。积极鼓励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化企业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获得批准之后进行,并将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公开招标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特许经营项目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法人作为招标人。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及代理同类项目招标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污水处理规模10万吨/日及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有相应业绩和资格条件的设计或科研、咨询机构为其提供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招标人应编制《特许权协议草案》,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之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和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数量。原则上特许经营投标保证金按项目总投资的0.5~1%,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进行测算确定。 第七条 招标工作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申请; (三)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时); (四)组织项目考察,答疑、召开投标预备会议; (五)组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 (七)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经省级核准的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化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边界条件、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指标和投标人业绩、实力等基本要求,并提出项目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应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为依据,按照不低于5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年利率加3%的标准,结合政府确定的边界条件进行测算确定。 第十条 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标者(单独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有至少一个已建成、运营良好的同类项目的投资建设或运营业绩,并且在该业绩项目中持有最多的股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最近连续三年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净资产不低于招标项目总投资估算的40%;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工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力资源; (五)国家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由包括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及投标报价表组成。 (一)投标技术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应明确主要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家)、工程实施方案、运行维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等。投标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在国内外有工程实例的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及设备。 (二)投标商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实力及业绩、项目投资估算、主要经济指标、财务评价及报价合理性分析、融资方案、对特许权协议草案的响应等内容。投标商务方案应按照《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招标文件确定的边界条件以及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计算项目的投资造价、运行成本和财务评价指标,并分析相应报价的合理性。 (三)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格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应与投标商务方案保持完全一致,不允许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第三章 评标、定标及签署合同 第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选派的评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经济专家应在开标前从福建省建设厅公布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专家名单中选定。招标人选派的评委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评标实行综合评分法,技术标、商务标及报价三部分的分值(权重)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术分值(权重)应控制在30%~40%; (二)商务分值(权重)应控制在20%~30%; (三)报价分值(权重)应控制在40%~50%。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设定分值(权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四条 评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及商务标的评分。只有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总和大于或等于该部分总分值70%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报价评分;若符合的投标人多于7名时,总分排名前7名进入下一阶段的报价评分;得分小于70%的投标人视为废标淘汰。 (三)对技术商务标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评分。其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项目最高限价25%的视为无效报价,应作废标处理;其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价为基准价,若投标人报价偏离基准价20%的视为无效报价,也作废标处理。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价格标评分计算公式为: Fi=F×[1﹣(Pi﹣Pmin)/(Pmax-Pmin)×20%] Fi——某投标人报价最终得分值; F——报价总分值; Pmax——最高报价; Pmin——最低报价; Pi——某投标人报价。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应当确定该投标属于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并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 (四)对投资成本、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的测算明显不合理; (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采用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或实质性要求。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按评标综合得分从高至低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草签特许经营权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草签的特许权协议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的特许权协议草案保持一致,其中价格、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运营指标、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任何实质差别。 第二十条 中标人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如因出现特殊的客观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草签特许经营权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应在当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否则取消中标资格。项目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工程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而且必须在合理工期内建成投产,否则没收工程建设期内的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本省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化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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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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