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整顿[2007]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建监察支队(执法局): 为认真解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行车被盗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六部门决定自2007年3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下同)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平安建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目的在于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犯罪违法活动,落实预防自行车被盗问题的各项措施,强力推进自行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公综[2007]11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城市规划工作,落实自行车存车处的规划,监督指导规划的实施。各地规划部门要重视自行车存放处的规划建设,要将自行车存放处布局作为审查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从考虑群众的需要、方便群众生活要求出发,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合理规划配置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公共设施的自行车存放处。城市居住区和居民小区自行车存放处布局要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自行车存车设施应做到与公共设施、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二、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推动安全防范综合措施的落实。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安全防范服务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要根据居民住宅的特点,合理布局,加强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自行车的存放管理与看护工作,一旦发现偷盗自行车的嫌疑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充分发挥城建监察职能,加强市容环境管理,监督做好公共场所自行车的停放工作。按照指定的地点存放自行车,既有利于自行车的安全,又有利于良好市容环境的形成,城管城建监察队伍要督促市民按照指定的存车地点停放车辆。在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中,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共同打击偷盗自行车的犯罪行为。 目前国家和省、市都已成立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建监察支队(执法局)应在同级专项治理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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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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