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6]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评标细则》(闽建筑[2005]65号)试行一年来,对规范我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起到积极的作用,体现了建筑智能化工程特点,体现了系统性能指标与工程造价相匹配的原则,体现了优质优价的要求,得到了行业的充分认可,取得良好的效果。 为了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维护各方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并结合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颁布实施,在总结试行一年来的经验、做法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评标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评标细则》(闽建筑[2005]6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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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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