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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6/8/16  国广一叶


 
       闽建治贿办[2006]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代)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闽治贿发[2006]1号)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建稽[2006]13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就组织开展我省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自查自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新风尚,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达到“五个目标”,即: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提出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和范围
  (一)重点部位: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主要是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重点部位,尤其在规划审批和资质资格审定、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
  (二)范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1月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具体经办或从事与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三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闽治贿发[2006]1号)要求,自查自纠工作时间调整到2007年第一季度末基本结束,主要把握好六个环节:
  (一)进行宣传动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通过动员部署,明确本地、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要把宣传教育贯穿自查自纠工作始终,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依法合规经营、反对不正当交易、治理工作要求和政策规定等的宣传教育力度,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单位自查(2006年6至9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认真自查和如实报告不正当交易行为,同时认真自查本部门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及重点岗位人员的以下问题:
  1、在思想上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有小金库、帐外帐等;
  2、在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中,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在国企改制、产权转让和特许经营权授予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执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不正当交易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工作人员,要重点查找以下问题:
  1、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特别是利用招投标监管非法干预或插手招投标,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中,特别是在资质、资格审批和“一书两证”、“容积率”等规划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5、监管不力的原因,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三)开展重点检查(2006年10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事业等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覆盖面不少于10%;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拒不自查和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通过审查营销费用、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重点检查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项目部及项目部与个人之间的承发包合同或协议)、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法,深入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
  (四)抓好整改处理(2006年11至12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作出处理,并搞好整改。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进行。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进行全面分析,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五)组织评估验收(2007年1至2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的评估验收考核办法。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省厅在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形成报告上报。
  (六)进行“回头看”(2007年3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是否留有死角,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处理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否落实、效果是否明显。存在问题的要进行补缺补漏,切实加以解决,确保自查自纠的质量。
  四、加强自查自纠的组织领导
  (一)严格工作责任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负责本级机关和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并指导、督促下级主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国有企业党委和经营班子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1、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负责本级机关和其直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单位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抓好市场准入监管、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质量安全监督、市政公用项目公开招投标、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和特许经营权授予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
  2、各设区市规划局负责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规划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抓好“一书两证”、“容积率”等规划审批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
  3、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负责本级机关和其直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类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抓好资质审批、房屋交易、产权登记、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采取发催办函、专项检查、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派专人现场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不依法处理或不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省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巡查、重点检查和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政策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学好、用好、执行好中央和省里的政策,以此指导和推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省厅已确定治理商业贿赂联系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定一批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要加强情况专报与通报,对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通报,推动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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