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2009]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厦门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单位)和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客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允许既有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改造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为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分为分享型、承诺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节能服务公司与既有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二、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既有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三、对既有建筑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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