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09]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深化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8]16号)要求,抓紧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尚未启动编制工作的地区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福州、莆田市年内要完成编制工作,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和全国、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城市,力争2010年前完成编制工作;已完成规划编制的城市要抓紧报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继续抓好既有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城市普查工作要尽快完成;已完成市区普查任务的设区城市,应抓紧布署本行政区域的县级城市(重点是全国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既有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争取2010年前完成。 二、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抗震防灾工作职责,确保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严格设计、规范施工、加强监理,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供应单位要对相应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建材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专项论证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特别要重视学校、医院及超限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结构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质量,提高抗震能力。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抗震设防水平和综合防灾能力。 三、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提高抵御地震等自然灾害能力。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棚户区(危旧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完善城市危旧房信息档案,加快编制2009-2011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危旧房改造具体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加大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改造力度,特别要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加强防台风、防洪、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应急预案,逐步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四、逐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村镇建设抗震防灾能力。抓好试点示范,选择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地方,新建一批经济实用、抗震安全且对广大农民有影响的示范小区、示范村。开展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和改造试点工作。积极推广使用《福建省村镇住宅设计通用图》图集,引导农民建房时加强抗震设防措施。加大对《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的宣贯力度,普及抗震设防知识。 各地要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要结合目前我省开展的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扎实做好我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抵御地震等自然灾害能力。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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