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函[2009]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建设部建质[2005]145号)及省级工法的有关要求,我厅2004年以前公布的省级工法已超过有效期(见附件)。为加强省级工法的管理,提升工程建设整体施工管理技术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省级工法各编制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并依据建质[2005]145号及《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建协[2007]5号)自行审查本单位已失效的省级工法,对其仍具有先进性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重新申报省级工法,其余省级工法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年后自行失效。请各原省级工法编制企业抓紧复审修订、重新申报省级工法,并于5月20日前将重新申报省级工法函件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厅科技处。联系电话:0591-87521260,邮箱:wangshaoguo163@126.com,联系人:王韶国。 附件:1995~2005年度省级工法名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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