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房[2009]6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建房[2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修订后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将于2010年执行。与2002年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住房[2002]251号)相比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考核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的水平。要认真制定本地区规范化管理工作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活动。重点抓好市、县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创建工作。 二、有计划开展创建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活动,提升全省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针对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的现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创建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活动。规划在2010年底前,各市(含县级市)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要达到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其中有40%以上达到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标准;各县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要力争在2011年底前达到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其中有20%以上县、市达到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标准。 三、目前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被省厅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要对照新的《考核标准》,查找差距,认真改进,使之达到《考核标准》的要求。省厅将按照认定时间的先后顺序,从今年起,对认定时间满3年以上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进行重新认定。对不能保持相应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规范化管理单位称号或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其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2010年起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按照新修订后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四、2009年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申报工作,继续按照2002年发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执行。2009年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申报材料应于3月上旬前报省厅房管处。省厅将于3月下旬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认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3月底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认定的程序与方法、材料报送、公布时间等继续按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请各地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告省厅房地产管理处。 联 系 人:林彤 联系电话:0594-87614044 电子信箱: fdc@fjjs.gov.cn 附件: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建房[2009]2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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