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审批[2009]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现将我省40家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原资格延续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请通知有关单位,如有异议的请于2009年2月28日前向我厅反馈,未提出异议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联系人:林羲,联系电话:0591-87615935。 附件:逾期未申请资格延续的单位名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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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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