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函[2009]10号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工程暂缓执行<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08年版)的函》(厦市政园林函[2009]7号)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4]3076号文件核准的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包含的城市天然气项目,项目建设中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省厅《关于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中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城[2005]29号)规定执行;道路挖掘及修复费用按实际工程费用收取,暂不执行《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08年版)。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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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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