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电[2008]5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0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富丽•碧蔓汀”住宅工程施工电梯坠落,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10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建发大厦工程,施工人员在清理电梯井杂物过程中,不慎坠落至地下二层地面,导致3人死亡。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旧村改造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吊在吊运砂浆过程中突然倒塌并砸向与其相邻的村办幼儿园,造成5名儿童当场死亡,2名儿童和1名施工人员受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安委会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闽安委[200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0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的管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两支”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体现到降低事故发生、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来。 二、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省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在巩固前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要对排查出的隐患抓紧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确保隐患治理工作不留死角。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工程项目,要督促施工企业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主动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特别要合理确定塔吊立塔位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二要重点排查施工现场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塔吊安装拆卸、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和整改人员。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集中监管力量严防死守,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通过坚持不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要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一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关。按照省厅《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24号)要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及时对本地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和建档,严格备案登记工作季报制度,10月底前务必将本地区今年第三季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厅。二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和进场关。对于国家明令淘汰不准再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坚决禁止租赁和进场。三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编制关。安装单位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时按规定办理安拆告知手续。四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关。安装单位要认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和拆卸。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视。五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关。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同时要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使用现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四、严厉打击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立即行动起来,严厉查处和打击建设领域安全非法违法行为。打击重点:一是未办理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二是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三是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四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作业的;五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六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的。各地要整合资源,加强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暂扣、吊销证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严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请于11月8日前报送省厅安办(电话:0591-87548436,传真:0591-87614739)。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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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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