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小姐询问:房产商在相关房产广告上写明所售楼盘系“全装修房”,可现场售楼人员介绍时却强调该楼盘是“精装修房”,并要求购房者在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还要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而《装修施工合同》也未写清装修材质的品牌、等级、价格等关键事项。该楼盘究竟是全装修、还是精装修,我感到十分蹊跷。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规定,“全装修房”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该《导则》还规定了开发单位是全装修房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 而精装修房若出现问题,如属于房屋质量范围的,购房者要依据购房合同找开发商解决;如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购房者要依据装修合同找装修公司解决。一旦两家公司相互扯皮推诿,购房者将面临被“踢皮球”的尴尬。 全装修房能让消费者省却装修烦恼,也利于节能环保。可目前有些房产商通过偷换概念的伎俩,使购房者误把“精装修房”等同于“全装修房”,误导购房者。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购房者,辨别“全装修”还是“精装修”,简便易行的办法是看购房时签订几个合同。只有订立单个《全装修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全装修房”字样的商品房,才是全装修房。其次,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事先去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明确欲购房屋的类型等信息。如遇房产商在合同中强行规定不合理条款,购房者要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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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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