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加强法规学习宣传、整合业务信息系统、完善登记规则、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做好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公共场所部位登记、异议登记、询问记录等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要求。为防止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房屋所有权多头重复抵押,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对于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设立抵押的,应当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 同时,省建设厅于6月份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举办了三期《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全省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领导、业务骨干共400多人参加了培训。
原作者:
来 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共有1882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