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风景函[2008]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促进我省风景名胜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厅起草了《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请各地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并将有关意见于2008年6月25日前书面报送省厅风景园林办。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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