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函[2008]97号 福鼎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对<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颁发前已经批准成立并从事管道燃气经营多年的企业,可否直接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请示》(鼎建综[2008]62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符合《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和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可以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二、管道燃气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应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应当使用省建设厅编制的《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闽建城[2007]83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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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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