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办[2008]1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5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我省许为一等20人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许为一等20人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福建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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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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