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日前制订出台了《福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按省补资金标准1:1配套,用于对列入市年度农村垃圾治理计划并经省市验收符合整治标准的镇(乡)、建制村的奖励补助。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工商集团要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市级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全力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福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标准是:1.完成县(市)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的补助2-3万。2.建制村垃圾收集点(箱、池)建设,通过省验收合格后,补助1-2万;乡镇垃圾处理建设,运输工具配备等,通过省验收合格后,补助20-30万;市农工商集团下属农场建设垃圾中转站补助标准按照中转站造价(不包括征用土地费用)的80%补助。3.偏远地区、海岛等建制村因垃圾转运困难,需独立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可经县(市)区政府向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提出建设申请。批准建设的村级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经审查运行正常、配套设施完善的,根据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规模按照日处理1吨垃圾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厅村镇处)
原作者:
来 源:厅村镇处
共有1825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