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开始,《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已正式实施了。在绝大多数装修企业和家装业主还没搞清楚《条例》与各自有什么关系的时候,也有不少关注《条例》的企业和业主已经在由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举办的《条例》广场咨询会上得到了自己关心的问题的答案。 2008年初采访了提供咨询的相关机构、装修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也随机采访了一些消费者,整理了值得消费者关注的四大问题—— 问题一 没有资质的千万不要请 “《条例》中到底有哪些内容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对于广大消费者提出的这一问题,装饰办的张书记告诉记者,最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要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因为在《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与此相关,《条例》也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张书记解释说,很多消费者为了贪图便宜找马路“游击队”施工,这就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没有办法顺利维权。 问题二 无质保的产品不得使用 家装工程的质量问题仍然是广大业主共同关注的焦点,针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条例》在第一条中也有明确规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在第四十六条中也写明,“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施工方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备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且装修人无过错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施工方处以无标识材料或者设备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此一来,消费者只要请有资质的正规家装企业施工,家装工程和所有材料的质量就更有保证了,即使发现问题,也可以根据约定得到相应赔偿。 问题三 检测机构不可弄虚作假 今年开始实施的《条例》还对与装修有关的监理、检测方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第七条中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对于装修工程的环境检测,《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也分别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整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十九条则对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说明,“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家装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遇到监理或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可按照规定进行投诉,经查实后可依法获得相应赔偿。 问题四 投诉15天内即可获答复 “装修过程中,真的遇到问题了或者与施工方产生纠纷了,应该怎么办?”在了解了《条例》中的诸多重要规定后,不少消费者也对因施工方违反规定所引起的纠纷解决办法提出了疑问。对此,《条例》的第三十五条也规定:“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查处装饰装修中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职责。” 并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原作者:王燕
来 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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