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分析人士指出,较之于现行节能法“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的定位,这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过去我们更加看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增加多少,现在应当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加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在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显然已不能提供足够的推动力。 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李命志指出,落实节约能源法关键在于政府。新的节能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也对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作出了规定。“这次法律修订强化了对不执行、不落实节约能源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的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说,修订节能法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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