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函[2007]177号 各有关市、县建设局(市政局、公用局): 为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的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07年度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抽查,水质具体抽检工作委托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和泉州市水质净化中心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本次抽查选定已运行的33座污水处理厂,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抽查内容 现场抽检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排放口的水质。采样方式及数量:现场随机采取进、出口水样2.5升,采样点应合理,能真实反映进、出厂水质情况。 进水、出水检测项目:CODcr(化学需氧量)、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PH、色度、类大肠菌群共9个项目。 厦门市排水监测站负责福州、泉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抽查工作;泉州市水质净化中心负责厦门、莆田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抽查工作。 三、技术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2004 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规范》HJ/T91-2002 5、《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标准》DBJ11-88-2007 四、检测方式及结果处理 由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和泉州市水质净化中心派出人员赴污水处理厂现场采样,采样人员应对采集的样品做好样品信息保密处理后送检。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和泉州市水质净化中心应在检测后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并上报省厅。 水质抽查应以暗访形式进行,各污水处理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和泉州市水质净化中心的检测人员进厂检查。 五、时间要求 抽查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和泉州市水净化中心确定。 六、其他 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水质抽查工作,指定专人积极协助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和泉州市水质净化中心做好水质抽查的相关工作;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配合,为检测人员现场采集水样提供必要的条件;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和泉州市水质净化中心的检测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礼金和宴请。 省厅城建处联系电话:0591-87548455,传真:87616855 附件:污水处理厂抽查名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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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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