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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7/10/29  国广一叶


 闽建城[2007]60号                      浏览次数:49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局、公用局)、环保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引导和扶持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优秀企业的带头模范作用,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优秀企业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与省建设厅城建处、省环保局科技处联系。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环保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为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健康发展,引导和扶持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优秀企业的带头模范作用,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局负责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优秀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评选的组织和评定工作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按照《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13-88-2007)执行。
  第四条  优秀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1月份申报,3月底前评选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福建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城市污水处理并已实施产业化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经营、运行管理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受建设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已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以上;污水处理规模在2万吨/日以上;日均处理水量达设计规模65%以上;每万吨处理规模年去除COD达300吨以上。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已安装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根据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应达100%。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已建立水质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满足水质考核指标项目的检测需要,所有水质化验监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和《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得分八十五分以上的,经所在地建设(排水)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式两份):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优秀企业评选申请表”(见附件1),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运行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申请理由等;
  2、污水处理厂最近两年的运行情况和水量、水质月统计表(见附件2);
  3、污水处理厂自评情况材料;
  4、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5、污水处理厂检测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优秀企业评选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选小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评选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企业的礼金。
  第十三条  评选以现场核查方式为主,依据《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进行评分,评出若干污水处理企业为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优秀企业,并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局颁发证书、牌匾、奖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优秀企业证书可在企业的宣传、经营活动中使用;并作为企业参与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优秀企业证书有效期二年。在污水处理优秀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对获奖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优秀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1、申报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2、因运行管理、水质不达标等原因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共同负责解释。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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