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维护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严肃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除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这两种情形是指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无法实施的;或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同时《意见》明确了容积率调整的审批程序。《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违反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或者未按《意见》规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对未取得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违法建设单位加收土地出让金并停止其参加新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竞买。(厅城市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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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厅城市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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