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7]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厅约谈相应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政府分管建设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各设区市当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序时累计达到或者超过省建设厅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建设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政府分管建设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建设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各县(市、区)监管的工程当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序时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四)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约谈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并视具体情况约谈建设(代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省建设厅负责约谈。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属市管工程项目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属县(市、区)管工程项目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 (四)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市管工程项目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属县(市、区)管工程项目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属市管工程项目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属县(市、区)管工程项目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的约谈,主要是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事故原因或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及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整改方案等方面情况汇报,帮助研究落实强化安全监管的工作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七条 对企业相关人员的约谈,主要是听取约谈对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以及在安全事故(或者收到停工整改通知书)后采取应急救援、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时间、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或者意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帮助约谈对象剖析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指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约谈前,约谈人应当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约谈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约谈。 约谈人应做好约谈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九条 被约谈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约谈人提出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约谈人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约谈后不按期落实整改措施的约谈对象,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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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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