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规[2007]4号 各市、县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科学有序进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了解和掌握各市、县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加强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监管,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在规划指导下健康有序进行。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十一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情况,具体包括: 1、“十一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情况,设区城市和县城(县级市)是否分别于2007年4月底和6月底前完成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2、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及其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 3、城市规划编制经费保障情况,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闽政[2001]42号)有关“把城市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从各级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各提取5%用于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规定是否得到落实。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市、县自查,设区市组织复查和省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7年7月15日-8月15日,各市、县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市城市应同时抄报省建设厅; 第二阶段: 2007年8月15日-9月10日,各设区市规划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各县(市)自查结果进行复查,并于8月31日前将自查和复查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第三阶段:2007年9月中下旬,省建设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结果,视情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四、检查工作要求 1、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近期发展建设和土地出让转让的法定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不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转让和进行任何建设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各市、县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抓紧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按期完成规划编制任务,确保土地出让和各项建设在规划指导下健康有序进行。 2、各市、县规划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3、要围绕检查主要内容逐项对照检查,并全面、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查结果,上报的检查结果应当包括:对照各项检查内容的自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整改措施和对策建议等。各地要如实填写附表,随同检查结果一并按时上报。 联系人: 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曾建忠,联系电话:0591-87615030 附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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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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