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提醒在房屋装修前,消费者与经营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 【典型案例】 消费者袁先生反映,两个月前经朋友介绍他与香港某工程公司签了合同,袁先生新房的装修费用共需42万元,他先付了37万元,还有5万元等装修工程完成后支付。但现在房屋装修工程只做了80%公司就停工了,原因是香港某工程公司把装修工程转包给了深圳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听说这两家公司又发生了经济纠纷。现在袁先生的新房子无法入住,装修材料也不能搬走,也不能叫第三方公司装修。而合同又没有写违约责任,两家公司都不管,他不知该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鉴于本案消费者袁先生与香港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处理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袁先生可以催告香港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如香港某公司限期内仍怠于履行装修义务,则袁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用书面方式向香港某公司行使解除权,双方之间合同关系自袁先生书面通知到达香港某公司时解除。但袁先生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留,并且最好能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就工程量以及工程款结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由第三方参与确认有关证据,以避免工程款再起纷争或日后索赔。 【市消委会提示】 装修投诉一直是近年来的消费热点投诉之一,市消委会近期接到多宗类似此案例的投诉,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挂羊头卖狗肉,接包的工程是一家,而实际装修工程的又是另外一家,工程被层层转包严重。二是未装修先收款,有的甚至把大部分装修款支付给装修队,如果出现工程转包的现象,从而导致不具体干工程的收了钱,而真正干活的没有拿到钱,有的甚至出现老板收了钱,而干活的工人没有拿到钱,导致干活的工人向装修业主索要装修费用的情况,消费者为此陷入被动境地。房屋装修是一个消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消费者稍有不慎,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为此,市消委会特别提醒: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在房屋装修前,消费者与经营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条款应包括: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付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此外,还应在合同中申明,工程不得转包,特别是交给一些无牌无证的装修队装修,并明确转包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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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熊汉东 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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