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看宣传材料和样板房,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有关精装修的具体条款,是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对客厅部分约定为:“有影视墙”,地板部分约定为“环保形地板”等。收房时,我发现精装修影视墙竟是一面彩色涂料墙,与样板房的立体构造影视墙完全不同。而且房间内散发着刺鼻的异味,经职能部门检测,室内甲醛超标达27倍。开发商说新房子都这样,并说自己没有责任。我该怎样维权? 律师解答: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不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矛盾的情况下,赵先生有权选择以下方案之一予以维权: 1、向法院(如约定仲裁应到仲裁委员会)诉请开发商重新履行装修义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赵先生不能如期入住所产生的房租等间接损失。 2、因开发商严重违约,若该精装修房已不能达到赵先生的购房目的,赵先生可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诉请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目前,精装修商品房买卖中因装修质量产生的纠纷有上升趋势。提醒广大购房者,选购商品房时,应加强自身的合同意识,即重视合同内容,在签约时坚决要求把自己的权利条款填写到合同文本上,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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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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