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工[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的精神,为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只能通过一个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查、复审。 3.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的要求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一份留专业委员会,一份上报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 5.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二、工作进度安排 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8月31日前将审查和复审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道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 邮编:100101 联系人:刘鹏 联系电话:010-64906325、010-64906170转327 010-64907385(含传真) 2.2007年10月31日前,道路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完成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审核工作。 3.2007年11月中旬,道路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工作。 4.2007年12月底前道路专业委员会申报材料意见函、各地及有关部门申报材料意见函、测试成绩、审核情况汇总表(附表1)、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上报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材料接收地点设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213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综合研究与协调处 邮编:100037 联系人:王莲君、王吟一 联系电话:(010)68318798、68318948(含传真) 5.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建设部机关网站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网址:www.cin.gov.cn和 www.cein.gov.cn)。受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委托,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报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审批。 其他有关规定可参照注工〔2003〕11号和注工〔2006〕1号文件执行。 附表: 1.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略) 2.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略) 3.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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