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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7/4/30  国广一叶


闽建法[200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与建设行业工作密切相关。
  为做好《物权法》宣传贯彻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作方案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作方案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物权法》在全省建设系统的顺利施行,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省厅成立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领导小组,领导省厅机关和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具体工作。由林坚飞厅长为组长,李尧副厅长为副组长,厅各处室“一把手”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推进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习《物权法》办公室”),由李尧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骨干为工作班子成员,负责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具体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抓好工作落实。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在五月中旬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二、开展学习宣传
  (一)组织省厅机关干部学习。厅机关干部要在全省建设系统率先学好《物权法》,切实增强业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学习贯彻《物权法》工作。具体安排:
  1、省厅安排《物权法》厅机关干部学习辅导专题讲座。请专家进行辅导,辅导内容为物权法起草背景、立法精神、出台意义,对关注民生、依法行政的要求;由省厅法规处进行辅导,结合省情和建设行业实际,学习《物权法》涉及建设行业的内容。
  2、省厅各业务处室(单位)在学习辅导后,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一次本处室(单位)集体研讨,提出对策措施。 
  3、组织实施省厅机关《物权法》知识考试。
  (二)进行全系统动员部署。
  1、召开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进行动员部署,并邀请专家,结合行业实际讲解《物权法》。参加对象为全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4月下旬)。
  2、召开全省建设系统《物权法》实施前准备工作座谈会,了解各地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情况,为召开全省建设系统贯彻《物权法》会议做准备。会议对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法制科长(6月份)。
  3、9月份召开全省建设系统贯彻《物权法》工作会议,总结建设行业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情况,对贯彻实施《物权法》作出具体部署。会议对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及相关各处(科)负责人。
  (三)开展行业学习宣传培训。
  1、认真抓好行业宣传《物权法》工作。省厅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开通“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专栏,充分发挥该专栏宣传和学习交流平台作用,及时答复在线咨询各类问题;收集“建设行业贯彻实施《物权法》征求意见”窗口提出的意见,并进行研究。
  2、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分期组织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设区市法制科与相关业务科科长、业务骨干三类学习研讨班。(7月完成);组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培训学习(8月完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学习培训的动员、组织工作。
  3、通过报纸、信息网等媒体举办全省建设系统《物权法》知识竞赛(9月份)。
  (四)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借助省内各主流新闻媒体跟踪报导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的各项活动。各地应及时反馈开展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工作情况。省厅将编印“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工作动态”。
  三、清理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示范文本,出台行业贯彻实施意见。
  (一)要清理过去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于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应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依据《物权法》规定进行清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厅备案。(9月完成)。
  (二)研究完善房屋产权登记相关制度措施,包括产权登记审查制度、登记信息公开制度、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办法等。各级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结合业务实际认真研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以及完善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建议及时反馈省厅(9月完成)。
  (三)进一步研究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问题。
  (四)修订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9月底前完成)。
  (五)研究出台建设行业贯彻实施《物权法》的指导意见(9月份完成)。
  1、组织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征地拆迁、农房抵押等问题进行研讨;会同法院系统和仲裁委员会研讨《物权法》涉及建设行业的相关问题。
  2、重点开展《物权法》实施对房地产业影响的研讨,分别召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座谈会,提出房地产行业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若干意见。
  3、其他行业由相关职能处研究提出贯彻意见。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分别出台有关行业的贯彻实施意见(5-9月)。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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