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函[2007]30号 浏览次数:316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中价协[2005]015号), 现将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验证的人员,方可换证。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者,不参加换证。持有《厦门市工程建设概预算员资格证》,经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2006年度验证与换证一并进行。《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有效期延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5月至12月换证期间,《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同时使用,证书与专用章应配套。 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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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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