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2008”工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及使用监管,依据“2008”工程管理有关文件精神,针对近期“2008”工程将全面进入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施工的情况,现将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2008”工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责任制度 (一)“2008”工程建设、总包、分包等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贯彻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落实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公开制度。工程建设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以及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二)各参建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采购评审制度,加强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严禁个人暗箱操作。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必须亲自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全过程监督,发现存在行贿、受贿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2008”工程所采购、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市环保局、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奥运场馆建设装修材料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函[2006]429号)中相关标准及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采购人应通过实地考察方式认真核实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制造)单位或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必须是生产厂家或厂家直接授权的销售代理机构)的质量保证能力与履约能力,并优先选择经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和机构组织评优活动中获奖产品或推荐使用产品、国际知名品牌产品和中国名牌推进委员会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依托的产品、由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的产品等建筑材料和设备。 (五)“2008”工程所有建筑材料、设备实行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建立“2008”工程建筑材料、设备档案库。 招标人采购建筑材料、设备的,在依法订立采购合同7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向“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专项备案。“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建委将“2008”工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信息定期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通报。 二、严格“2008”工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制度,强化招投标监管 (六)“2008”工程各参建单位采购涉及安全、质量、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2008”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材料、设备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200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2、“200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材料、设备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总承包中标人和“200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七)“2008”工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报“2008”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小组,经工作小组协调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1、由国际奥委会及单项体育组织指定使用并经奥组委同意的比赛场地设施、材料设备。 2、经奥组委同意的指定赞助(或捐赠)材料设备。 3、属于独家生产的专利产品。 三、加强“2008”工程建筑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与质量检验 (八)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各参建主体有针对性地制定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建筑材料、设备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进场验收。特殊材料设备应实行驻厂监理,进行出厂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不得使用。 (九)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依照相关国家和我市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进口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同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防水材料、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给排水暖通与空调材料、电气材料等建筑材料、设备应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十一)重要设备(见附录一)应在供货合同中约定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并应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试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十二)“2008”工程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时,采购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 监理人员在检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建筑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立即向市建委现场监督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强化“2008”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系统功能检测与验收工作 (十三)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见附录二)进场后,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外,单一种类建筑材料必须按照合同采购总量的1% (不少于1组的试样)取样,对其产品全部性能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十四)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 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十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对用于“2 008”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2008”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对已安装完毕并经安装单位测试的设备安装工程,按照规定的系统功能检测项目(见附录三)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十七)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系统检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上述工程进行验收。经检测发现主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必须更换并重新检测。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处罚 (十八)建立建材质量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从投诉举报和现场检测检查中发现的建材质量突出问题入手,市、区建委和监察部门要倒查相关采购主体、采购环节和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九)市、区建委对在现场监督检查发赫建设、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过程中存在的不招标、规避招标、合同不备案、采购不合格产品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实施进场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严肃处罚。 (二十)对于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生产单位产品质量保证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由市建委取消其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在本市的建材供应备案,并及时调查处理,超出市建委管辖的,移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对于跨本市管辖区域的,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要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生产单位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各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一:“2008”工程实行厂内初检的机电设备目录 附录二:“2008”工程进场检验重要建筑材料目录 附录三:“2008”工程设备安装系统功能性检测项目 二O0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录一:“2008”工程实行厂内初检的机电设备目录 1、冷水机组、空调机组、新风机组; 2、冷却塔; 3、送、排风及排烟风机; 4、生活、消防、空调水泵; 5、主要换热设备及承压箱、罐容器; 6、低压进线总柜、直流屏、电容器屏; 7、30KW以上的变频启动装置; 8、发电机组、供消防及赛场照明不问断电源装置; 9、电力变压器; 10、电力电缆; 附录二:“2008”工程进场检验重要建筑材料目录 一、土建材料: 建筑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 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金属板、 预应力结构材料(筋、锚(夹)具、连接器、涂包层、套管)、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碎(卵)石、外加剂、掺合料、轻集料、防水材料、砖、砌块、隔墙板、墙体及屋面保温材料、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二、装修材料 建筑涂料、壁纸(布)、建筑门窗、建筑石材、饰面砖、安全玻璃、建筑胶粘剂、人造板、木地板、装饰用板材、地毯、幕墙材料、干混砂浆 三、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材料 冷热水用塑料和塑料复合管材管件、管道保温材料、风机盘管、消声器、平衡阀、用水器具、主干阀门 四、电气材料 电力电线电缆及综合布线缆线、照明灯具、漏电开关、照明开关及插座 附录三:“2008”工程设备安装系统功能性检测项目 1、通风空调系统性能抽样检测和综合效果抽样检测; 2、对有特殊要求的奥运场馆,比赛区域的气流组织检测: 3、避雷系统、接地系统、等电位联结功能检测; 4、比赛场地体育采光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5、特别、重要场所采光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6、扩声系统功能检测。
原作者:
来 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共有2200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