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面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30日前告知对方。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不得强迫物业代收业主水电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1.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2.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本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1款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合同应明确约定物管服务等级和内容 物业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事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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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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