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函[2006]5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06]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一步明确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特别是增加了高度大于28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详见建质[2006]220号附录一。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且超出现行设计规范范围可能影响工程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也应按超限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报审。 三、凡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向我厅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申报材料。 四、设计单位应按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第六条规定提供设计资料,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厅不予受理。 五、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 附件:建质[2006]220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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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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