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法[2006]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市政局: 为推进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建设,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建设部、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抓紧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法制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努力开创法制工作新局面,为建设行业改革与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新贡献。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 福建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十五”期间,随着我省建设事业不断改革与发展,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得到加强,成绩显著。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法制建设所提出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法制工作回顾 “十五”期间,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应对入世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在加强行业法制建设、转变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动了我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 (一)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十五”期间,在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3个地方性法规先后发布实施。为适应入世后的新情况,按照WTO规则要求,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第三次审议;《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监察条例(修订)》、《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经过立法调研、修改和论证,也已上报省政府;福州、厦门两市充分发挥立法权优势,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出台了多部建设类法规规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若干规定》等多个与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更好地实施《招标投标法》,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此外,还出台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等多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省厅还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二)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得到加强。 “十五”期间,在各地机构改革中,绝大多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保留或新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少数因编制少而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也确定了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连江、罗源、永安、晋江、南安、安溪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一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年轻同志充实到了法制工作部门。为促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促进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厅成立了福建省建设专业政策法律服务团,首批47名法律服务团成员名单已经公布。一些建筑业、房地产业品牌企业也加强了企业法制建设,成立了专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努力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为推进建设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6年,省厅、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宁德市建设局被建设部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称号。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稳步推进。 为适应执法工作需要,落实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质量,“十五”期间,我省建设系统开始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2002年,省厅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厦门市规划局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处室、并落实到具体人员,保证了规划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能够责任到人,为依法行政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省厅充实了建设监察总队,先后制定了《厅行政执法若干规定(暂行)》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若干补充规定》,规范了执法程序,明确了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处室、单位、人员的执法责任;成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并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暂行办法》,建立了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出台了《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了与行政许可工作相关的处室、人员的执法责任。三是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为明确职责,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省厅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执法责任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各处室、单位的执法责任,各处室、单位在此基础上分解确定了具体人员的岗位执法责任。做到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机构、每一个人员,并规定未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四是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确定厦门市建设局、规划局、泉州市建设局为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这些试点部门的工作,得到建设部的充分肯定。 (四)行政执法力度明显加大。 “十五”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和省里部署,围绕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继续对典型案件、重要案件进行查处。省厅先后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大检查、燃气市场专项整治、危旧房大检查、二次供水整治、城市绿化大检查、风景名胜区大检查、招投标治理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针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开发区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四个薄弱部位,省厅组织开展全省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大检查,并对在执法检查活动中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五年来,省厅查处79件违法案件,公开举行处罚听证会30多场,共作出7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市建设局对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10起,处罚金额达293万元。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治理、整治工作和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市场各方主体起到了教育震慑作用。 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建设行业信用档案建设。省厅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行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厦门、泉州等地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2005年,省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规范性文件,被省社会信用办和省中介信用办印发各行业学习和借鉴。厦门市出台《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福州市制定了《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及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目前,全省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和建设行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已初步建立,通过披露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有效地促进了监管。 (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成效显著。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并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深化。省厅取消了37项行政审批,占总数的52.1%,下放了4类许可由设区市或县(市)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通过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办公,网上审批等形式,初步建立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审批结果、限定办事时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注重规范行政行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方式。省厅制定出台《行政许可法》4项配套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重审批轻执法、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情况有较大改变。三是强化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建设事业的民生性特点,强化审批服务意识,从方便自己向方便群众转变,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促进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省厅成立并完善了政务服务中心,先后设立驻上海、武汉、深圳、北京办事处,代办建筑、房地产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申报年检、组织人员培训等。厦门市规划局将办理“一书两证”的审批时限压缩到25天,并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实施项目经办责任人制度,实现业务审批“零”等待。省厅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公众通报建设行业发展情况;开通了福建建设信息网,建立电子政务在线服务平台,将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行政管理动态信息在网上发布;对外提供各类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告知审批流程、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及时公布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开通“厦门网上房地产”,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认购合同网上联机备案。通过强化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促进了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六)“四五”普法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突出行业特点,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对建设系统正确和充分地履行好职责,起到了重要支撑和推动作用。一是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已在我省建设系统初步建立。省厅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明确学习对象为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坚持并完善了每周一学习制度,同时,结合《行政许可法》出台,举办全省建设系统局长学习研讨班,采取学习研讨、集中培训方式,对全省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全部轮训一遍。二是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省厅专门编印了《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手册》7000册,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具书和执法培训教材,方便了执法人员学习。各地也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莆田、漳州等市建设局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换证工作,对本地区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法规轮训。三是推动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四五”普法期间,我省建设类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学法用法实现经常化。省厅在对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岗前培训和执业资格的培训考试时,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列入培训、考试内容,并结合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规培训,强化了企业法制观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地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在企业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四五”普法教育。 几年来,在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和表彰。2004年,省厅被授予“全国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同年,省厅参加“全国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取得最高奖项“优胜奖”;2006年,省厅、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宁德市建设局荣获全国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称号。 二、“十一五”期间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建设事业在新的起点上承前启后继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全面推进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时期。纵观我省建设法制工作形势,既面临发展的战略时机,也面对各种问题的考验。 (一)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面临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 加强法制工作是全面推进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十六大报告指出,到二○二○年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出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制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加强法制工作是推动和保障我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国务院起草的城镇体系规划,把海峡西岸城镇群列入全国八大城镇集群之一。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推进,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城镇化进程和产业集聚的加快,建设沿海大通道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我省建设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其先导性、基础性、综合性、民生性、专业性和劳动密集性,决定了建设行业很多工作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敏感性强,建设行业要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形势,必须依靠推进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这将有力地推动我省建设法制工作的发展。 (二)我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面临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设法制工作发展有着良好机遇,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部分干部依法行政的认识还不到位,规则意识、依法观念不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两张皮”的现象;一些部门推动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还不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力量较为薄弱,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经营、不诚信现象还比较突出,工程建设招投标挂靠、围标、串标,工程建设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欺诈、中介不“中”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建设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妨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行政执法监督比较薄弱,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违法执法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新形势,必须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十一五”期间法制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增强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建设系统行政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为全面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总体要求: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要求,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经过不懈努力,在体制创新、立法完善、执法有力、决策科学、监督落实、观念更新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展。 ——进一步健全建设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建设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重点加快涉及人民群众权益、市场管理、公共安全方面的立法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积极探索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改革和发展的市场监管办法、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办法,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建立和完善。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设行政执法更加公正、有效和透明,确保建设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不断提高行政监督效能。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自觉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增强责任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建设领域各种矛盾。 四、具体措施 (一)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1、制定普法教育计划。在总结“四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部署“五五”普法工作,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抓好“五五”普法五年规划制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 2、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律知识教育。一是加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二是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四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五是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从2006年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40个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并结合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对学法时间和考试成绩等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任职资格、岗前培训和执业资格的培训、考试时,应当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列入培训、考试内容,这些内容在培训课时安排和考试内容中应当不少于总课时、考题的四分之一。尤其要加强对执业注册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制定相关办法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业注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确保依法经营和工程质量安全。 3、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结合依法行政进程和建设行业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 4、健全机制确保普法教育计划落到实处。省厅将根据法律知识教育计划,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及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落实整改意见,确保计划落到实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照年初计划,逐一检查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法律学习考核奖惩制度,将干部职工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列入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建设市场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学习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其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情况,并作为评定企业、个人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二)加快建设行业立法步伐 1、要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建设法规体系,是当前建设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卓有成效地做好立法工作,加强协调,主动推进。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探索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改革和发展的市场监管、审批事项取消后监管的法规和规章。 2、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省厅以及福州、厦门两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步伐。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四审,配合省政府对《省建筑工程装修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同时,配合省政府、省人大对《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对《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建设监察条例》以及《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开展调研。要抓好立法的基础工作,加强立法前期研究,做好立法储备,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积极探索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改革和发展的市场监管办法、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办法。要通过加快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建设法规体系,积极稳妥地解决建设行业发展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问题,为建设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实际,适时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应重在确立解决问题的机制,对属于行业指导或者产业发展的事项,要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智慧,释放行业发展的活力,不要制定限制其行为的行为规则,进行过度干预。 (三)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1、要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厅已初步完成了梳理工作,并将成果上报给省政府法制办,各地在梳理依据的过程中要和省厅联系,保证这项工作的上下一致。 2、要分解执法职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法定责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3、要确定执法责任。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上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4、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确定评议考核的主体、内容、方法和基本要求;研究改进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中。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确定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完成。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要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2、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建立执法建议书、执法监督书制度,强化建设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力度,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 3、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建设系统政令畅通。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适时提出完善政府立法、执法工作的建议。 4、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监督作用。完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落实执法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对内的执法监督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自觉纠正本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公正、事实不清、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实现执法行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阶段性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初制定当年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可以检查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也可以对行政执法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五)继续完善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1、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特别是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建立符合村镇建设特点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规划专家咨询、部门协调、政务公开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杜绝任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随意改变规划许可条件等问题,推动城乡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2、强化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积极推动《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出台,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进一步规范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进一步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积极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方式和计价方法的改革。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认真贯彻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精神,在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竣工结算等各环节严格把关。 3、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交易和中介行为的市场监管,加快《福建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立法步伐,培育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严格执行房地产行业市场准入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推动《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的修订工作,逐步实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监管机制,依法强化归集工作;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制度,理顺拆迁管理体制,加强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切实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的城市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燃气、环卫、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企业服务质量监督和价格监控机制。 5、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法,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配置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游览设施,保持生态系统和景观的完整性,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效益;实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检查和监督,推动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6、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动《福建省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紧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的实施办法》,鼓励工程创优;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加强易发高发环节、部位专项整治,加大事故多发地区、多发企业监管力度,重点防范“四个部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燃气、公交和公园游乐设施等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各类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 7、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各建设类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各类中介机构信用评估评级办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行业信用建设相关规定;加强行政信用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加强企业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要逐步建成全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积极推进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开展,依托建设类行业协会,推进建设市场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建立自律维权的同业信用服务体系,增强行业信用自律。 (六)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1、强化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和硬件配置。随着我国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行政机关中的法制工作机构将发挥愈来愈重要作用。因此,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和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素质尤显重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市、县也要创造条件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优化配置,使其能够发挥协助本单位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切实推进本部门的依法行政。 2、加强法制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一是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法制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法制工作机构的同志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努力成为建设系统的法律专家。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成为推动全系统法制建设的骨干力量。三是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随着建设行业改革、发展的深化,建设行业行政管理的机制、体制、依据、方式都发生深刻的变化,建设法制工作有很多课题需要研究,探索。要创新思维,总结经验,加强交流,认真调查研究,相互学习,不断开拓建设法制工作的新途径。四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法制工作机构是部门的综合性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行业发展服务,为部门依法行政服务,为社会群众服务;省厅建设专业政策法律服务团要与法制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优势,为建设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推动企业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鼓励建设类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或成立法律顾问机构,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发挥企业法制工作机构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和作用:一是在日常经营中参与谈判,审查合同,提示风险;二是在公司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等活动中分析法律风险、确保合法操作;三是担任企业的代理人,参与合同争议等法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建设类企业要重视提高企业法制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系统、定期的培训制度,鼓励继续学习深造,努力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内部法制工作人员也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增强解决和处理涉法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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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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