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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6/8/24  国广一叶


 
         闽建房[2006]7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发改委、物价局、工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涉及多个行业,也涉及建设、房地产、规划、工商、价格等多个部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具体分工,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今年整顿工作采取有分有合方式,部署和检查采取各部门联合进行,日常的行业工作的督促、落实、查处案件、进展情况汇总由各部门分别进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规工作方案,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尽快将这项工作部署到县(市),并经常性地通报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转交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
  二、明确部门整顿内容和重点
  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要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重点地查处开发、交易、建设、中介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规划、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重点查处以下几种行为:一是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擅自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无资质或越级开发的行为;三是将经济适用房作为商品房销售或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用地性质的行为;四是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及通过预订收取“订金、预约金”等费用的行为;五是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的行为;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面积计算特别是分摊面积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的行为;七是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经纪活动,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发布虚假信息广告,骗取中介费。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利用执业便利炒卖房屋,以代理名义串通他人炒卖房号,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等违规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监管。制止开发商、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利用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对全省各类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和户外房地产广告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介合同中不规范格式条款进行检查清理,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房地产广告和合同案件,依法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发布预售广告、广告内容虚假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等不正当行为。
  三、明确工作步骤
  我省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时间为今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对象是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8月—10月)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自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于异地承接项目的单位,其有关工程的自查自纠报告,应同时报送单位注册地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各地要列为检查重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10月底前,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报送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6年11月一12月)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设区市相关部门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法,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要对存在重点违规行为、群众重点投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开发企业和不规范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各地房地产、建设、规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应组成检查组按照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送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整改阶段(2007年1月—3月)
  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联合督查阶段(2006年11月-12月、2007年4月-5月)
省建设厅将在企业自查自纠和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联合省发展与改革、价格、工商等部门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规情况进行督查。
  (五)总结阶段(2007年6月—7月)
  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6月底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整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建设厅;省物价、工商等部门将本系统的整顿和检查情况通报建设厅。7月底前省建设厅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汇总报告省政府和建设部。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各有关单位要与新闻媒体多沟通,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式,对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重点、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继续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于举报的电话记录和信件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职能部门处理典型案件的督促、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展改革(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建设(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三、落实主管部门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责任
  (八)集中开展一次整治活动。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积极加以整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十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地要结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城市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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