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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专项检查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6/6/30  国广一叶


 
            闽建规[2006]19号                      浏览次数:223 
 
各市、县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监管,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开展全省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主要是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后,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管理,确保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后是否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和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具体包括:
    1、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出让前是否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若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3、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开发建设单位是否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
    5、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县、市自查自纠、设区市全面检查和省重点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6年7月1日-8月31日,各市、县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及时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县、市应在8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设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第二阶段: 2006年9月1日-9月30日,各设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所辖行政区内的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第三阶段:2006年10月,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在各县、市自查自纠和设区市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并将全省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四、检查工作要求
    1、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各市、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与用地审批有关数据和实际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检查工作。
    2、各市、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围绕检查内容和重点逐项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全面、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查结果。上报的检查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即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数量、用地面积等;调整容积率项目的数量、调整幅度、调整原因、审批情况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情况;目前容积率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存在问题及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今后对策与建议等。各地要如实填写附表,随同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3、 各市、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边检查边纠正的办法,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限期整改。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县的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严兆兴(0591-87616906)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陈辉(0591-87665835)
    附表: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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