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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副司长李振中:从国外行业组织发展看我国行业协会
http://www.ggyiye.com  2006/6/21  国广一叶


                        商务部 副司长 李振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客观地需要我国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地位和完备发展。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路如何走?国外行业组织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下面分析欧洲一些重点国家行业协会的情况,来看对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方向和建立法律地位的启示。

一、国外行业组织的基本情况和特色
  (一)德国行业协会
  1.基本情况
  (1)数量和分类。德国有数以万计的行业协会和联合组织,数量众多。
  ——按法律分类,可以分为公法形式和私法形式的两种协会。具有公法性质的是工商会,法律规定企业主和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私法性质的协会是私人自愿联合形成的经济组织,企业主和企业加入协会的比例高达90%以上。
  ——按功能分类,可以分为市场协会和经济协会。
  市场协会的主要功能是对市场条件和市场价格施加影响。这类协会主要包括卡特尔、合作社、标准化委员会、工会等。其主要作用是确立工资、休假制度,在供货条件等方面确立标准,并制定工业标准等。
  经济协会在政府、政党及公众面前代表协会成员利益。这类协会主要包括德国工业联合会、农业联合会、纳税人联合会、房地产业主联合会等。其主要作用是简化税法、降低税率、促进贸易,对标准的制定施加影响等。
  ——按系统分类,可以分为三大系统。其一“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行业、各地的雇主协会。其二“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地、各行业协会。其三是第三产业联合会,“德国零售商总联合会”、“交通运输业中央联合会”、“私营银行业联邦联合会”、“保险业总联合会”等。
  ——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行业协会,二是工商会。工商会分地区设立,按照德国法律,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所有工商企业都必须加入工商会。三是阶层性行会,如雇主协会、农民协会、工会联合会等。四是其它专业性协会,主要是为各行业、各企业提供某方面专门服务的协会。
  (2)私法协会的法律地位。《德国民法典》中对行业协会有原则性的规定。另外,德国在有关的法律中对行业协会的地位也作了明确规定,如对协会的参政功能,1958年8月颁布的联邦各部议事章程第23条规定:“政府各部在制定法令时应请有关协会参加,各协会的有关成员可以在联邦一级的部门中以顾问、专业委员会成员或专家身份工作。”再加上各种相关法律健全,行业协会有了法律地位和保障,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协会的成立方面,政府也没有太多的干预。只要满足会员数目(7个成员)、章程、印章等方面的要求,向法院申请注册后,就会被批准。
  (3)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政府的职责很明确,主要管理公共事务和制定政策,职能很精简。大量具体的行业管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去做。对这些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国家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它们。如德国技术监督工作,政府只按要求对从事产品检测和认证的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这些机构的工作,而不从事具体的工作。
  2.特色
  德国特有的行业协会中惟一的公法组织——工商会组织。
  工商会基本情况。目前,德国72个工商会、32个外贸商会,共代表着150多万家工商企业。它们的最高组织是德国工商大会,总部设在波恩。总部设有12个部门,下面又分16个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联邦工商总会及其各州县的工商会是工业、贸易、交通等企业的行业协会,是非官方性质的企业议会组织,地位高,权威大。
  工商会的法律依据。在1956年,德国就通过了工商联合会法。对联合会的任务、管理职能、职业培训、会员义务、内部组织机构、财政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德国,工商会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管理职能。法律规定,政府没有权力直接管理企业,企业的许多事情都是通过工商会来开展的。政府设立的注册署在办理企业注册后,必须迅速把企业注册文本复印件转交由工商会入册存档。法律还规定,工商会有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职能。政府要下达建设计划,或审定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征求工商会的意见。政府制定或修改经济法也要首先听取工商会的意见。企业产品出口许可证都得由工商会签署,其他部门无权签署。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给企业增税,也必须事先征得工商会同意。
  工商会的法律地位。德国工商会具有公法地位,按法律所有工商企业都必须加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它们以某种方式从事工商业,就有义务成为会员。它不按行业,而是按地区组织起来的。按德国法律规定,凡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属工商会的会员,没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之说。
  工商会的组织机构。由当地企业通过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委员会是工商会的领导机构。议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议员若干人。议会委员会每4年改选一次,委员可连选连任,主席最多只能任两届。工商会每年要组织召开3~4次议会委员会议。在德国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工商会,组织网络健全。工商会设立办事机构,选配有高素质的专职人员处理工商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委员会决定的工作任务。各级工商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商会的组织纪律。若工商会成员违反工商会的规定,则工商会可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成员不按期交纳会费,工商会可强制从该成员的账户中划扣;若是违反其他规定,工商会可对其处以罚款,或在认证某种资格、标准时,将其排除在外。但德国的企业基本上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当然,违反国家其他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则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瑞典行业协会
  1.基本情况
  (1)数量和分类。瑞典有数以千计的行业协会和联合组织,数量较多。
  瑞典协会的分类在级别上分为联合会和协会。在法律分类上没有公法协会,均属私法协会,企业可自愿加入协会,也可以随时退出协会。在功能和系统分类上与德国相似。
  (2)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在瑞典,政府不干预协会,协会保护会员,会员依靠协会,体现自己管理自己的自律特点。行业协会的组建完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企业的需要自发自愿组织,其根本宗旨是为企业服务,围绕企业、市场的需要确定职能。
  2.特色
  瑞典行业协会的协会――企业联合会。企业通过申请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申请可再加入瑞典企业联合会。
  瑞典企业联合会是瑞典行业协会的总会。目前有51个行业协会成员,5.5万个企业成员,150万个雇员,几乎所有行业协会都统一到企业联合会。
  联合会的组织机构。瑞典企业联合会有21个内设机构以及布鲁塞尔办公室,其所属的行业协会机构遍布全国。
  瑞典企业联合会的沿革。早在100年前,瑞典就成立了雇主联合会和瑞典工业联合会,这两个机构就是瑞典企业联合会的前身,瑞典企业联合会成立后就取代了这两个机构。瑞典企业联合会经费的相当一部分就是这两个机构遗留的。
  协会的组织纪律。协会不能将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协会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利用协会的形式为个人或企业避税。如果有会员违反协会内部的章程等规定,协会可将其开除。在劳资纠纷中,若会员违反协会规定或不合作,则协会取得的赔偿可以不分配给该企业。
  (三)芬兰行业协会
  1.基本情况
  (1) 数量和分类。瑞典有数以百计的行业协会和联合组织,数量较多。
  芬兰协会的分类在级别上属于欧盟各对口协会的会员,按照欧盟各协会要求办事。在法律分类上没有公法协会,均属私法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组织,企业可自愿加入协会,也可以随时退出协会。在功能和系统分类上与德国相似。
  (2)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在芬兰,有《协会法》。该法就如何组织协会、协会的性质、目的、作用等均做出了规定。协会依法成立,政府不予干涉。企业入会自愿,但是企业基本上都愿意加入协会。
  2.特色
  (1)成立协会,会员数量要求最少。法律规定,三个成员及其以上即可依法成立协会。这在欧洲成立协会,会员数量要求是最少的。
  (2)协会有董事会。法律规定,协会一般要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协会的大政方针着重要事项,董事会决定的问题要发公告信息。董事会成员有:政府官员、企业代表、专家等。

二、三个国家行业组织的共同特点和职能
  三个国家的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在欧洲具有普遍的代表意义。各级政府无专门的工商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主要通过为数众多、活动广泛的民间经济类社会团体同成千上万个企业发生联系。随着欧洲经济自由度的提高,行业协会作为传递不同政治、经济信息和维护企业利益组织愈显重要,目前已成为企业和政府之间不可缺少的重要桥梁。与我国相比,三个国家行业组织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和职能。
  (一)三个国家行业组织的特点
  1.企业入会率高。据统计,企业加入各种私法行业协会的比例达90%以上,远远高于工人、职员和官员工会的入会率。公法协会入会率百分之百。
  2.依法设立,独立运作。欧洲各国都有协会立法,为协会确立了法律地位,协会依法发挥自己作用。协会不需要政府部门出面组织建立,企业按经济发展需要,依法自愿组织建立。协会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需求独立开展工作。
  3.服务企业,职能明确。法律对协会的宗旨和职能规定的很清楚,宗旨是为企业服务,职能是做企业的代言人和政府的中介力量。行业协会--股不参与企业成员自身决策和内部管理,也不代表单个企业成员与外部交涉和交往。
  4.经费自理,自立自养。在经济上,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不要政府资助,主要靠收取会费以及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一般在企业营业额的千分之一以内,营业额越高,缴费比率越小。会费普遍比较充裕。以法兰克福工商会为例,其经费2/3来自会费,1/3来自咨询收入。值得一提的是,在经费来源上,德国的行业协会为避免与企业竞争,一般不允许行业协会办实体公司。政府部门如委托行业协会帮助开展某项工作,要提供经费。
  5.协会覆盖面大。协会的机构设置由协会自定。各协会形成纵横交错、梯形结构的组织体系。以工业行业协会为例,德国工业联邦协会是德国工业界行业协会的最高组织,由35个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自愿组成,这些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州一级的代表机构和国外代表处,这样的组织形式使得协会既有行业又有地区系统,运作起来比较顺畅有效。
  6.组织化程度高。行业协会内部一般都有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分工。如机械和设备制造业协会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主席团、常设执行机构及8个职能部门(税务、法律、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统计、公共关系、人事、办公室)构成,设有36个专业委员会,下设州一级协会。
  7.制度完善。协会内部都有比较完善的选举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制度等管理制度。如标准协会的标准审定制度规定:标准的审定由消费者、商家、制造商、政府、行业协会等有关各方按一定比例派代表参加,只有全部代表都表决同意,标准才能通过。
  8.人员素质高,工作有序。行业协会的从业人员素质很高,一般都是专家行家,无退休返聘人员。如德国医药科研开发协会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博士,其国际部的人员都是国际问题的专家,法律部的成员全是博士,因此能提供很前沿、专业的服务。加上行业协会工作民主科学,工作有序,又能全心全意为企业的利益和行业的发展服务,因此行业协会一般在行业和社会中的威信高、影响力大。
  9.专业化。专业化协会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原来德国仅有一家医药行业协会,由于会员企业需求的分化,现在该协会已一分为4家协会:科研开发药品厂商协会、中小医药企业协会、非处方药品厂商协会、非化学药品厂商协会,分别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服务。机械和设备制造协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标准协会则专门进行标准的制定工作,技术监督协会己转型为专业提供认证服务的上市公司。
  10.国际化。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协会正在向国际化服务方面延伸,包括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等。德国机械和设备制造协会除分别在欧共体和日本东京设立了代表处外,还加入了欧洲机械制造协会,服务触角越伸越远。并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科研开发药品厂商协会主席团的6名成员中,3位是德国大公司的总裁,3位是在德国的外资大公司总裁。标准协会不但在其协会的基本原则里强调了国际化,而且日常工作中只有20%的时间用于制定国家标准,其余80%的时间用于参与国际和欧盟标准的制定。
  (二)三个国家行业组织的职能
  1.代言人。协会组织在政府的政治和经济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起着帮助企业、保护企业并作为企业代言人沟通企业与政府间联系的作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了解反映企业情况,向政府交涉企业的意见与要求。由于协会与企业贴得很紧,所以很受企业信赖,很受政府重视。
  2.协调者。协调市场、价格、资金、税收、进出口问题,协调劳资关系等,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积极支持企业发展。比如新注册的企业在资金上有困难,工商会就出面与银行协调,帮助企业取得低息贷款;帮助企业在国际上开辟国际市场,为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服务;当企业与职工在经济利益方面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与工会出面协商解决。瑞典行业协会协助企业解决雇员的薪酬、生病、失业等经济利益问题。
  3.信息服务。收集、分析、发布与本行业有关的国际、国内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并提出意见和主张,供协会成员参考。开展市场分析研究和政策研究,向企业提出建议。协助向企业推荐新技术新工艺以促其产品更新换代。组织本行业技术开发及新产品的宣传推介,举办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研讨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举办国际展销会,宣传企业和产品;为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直接交流建立平台等。
  4.组织培训。指导企业进行职工培训,负责指导企业抓好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德国工商会及企业对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非常重视,特别对年轻人的岗前培训。他们认为,加强对年轻人的岗前培训有两大好处,一是增加就业机会,二是提高工人素质。他们还认为,好的产品来自好的企业,好的企业来自好的工人,好的工人来自好的培训。协会并不直接举办培训班,主要是对企业提出培训要求和计划,由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5.法律法规研究与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投资与规划咨询,质量、环保与技术咨询,法律法规咨询等。
  6.为新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进行可行性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供投资咨询,防止投资失误。因为德国中小企业投资失误破产的事屡见不鲜。
  7.免费为外国企业提供服务。中国在德国注册的公司不少,在组建过程中碰到困难,凡找到工商会,他们都会热情帮助解决。
  8.参与本国与国际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如前不久德国机械和设备制造协会主席随同总理施罗德在我国进行访问期间,就衡器标准互相确认问题与我国进行协商。象这样直接参与国际经济社会大事对德国的行业协会来说很平常。通常国家级协会的负责人可与总理直接见面谈话,协会部门负责人可直接找政府部门负责人研究工作,协会的工作人员可直接与议员、州政府的工作人员谈工作。政府也把行业协会当作政府的参谋,一般很重视协会的意见。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形成之前,都要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甚至重新提出自己的法律草案。通常,凡涉及到哪个行业的立法草案,在正式提交政府或议会讨论审议前,必须征求该行业协会的意见。另外,行业协会还会受政府委托研究一些重大政策,制定一些具体规则。德国的行业协会还积极参与WTO及有关国际法规的制定工作,如科研开发药品厂商协会就参与了国际专利法和有关欧洲法律的制定。由于行业协会能够在参与法规政策制定中代表和维护本行业厂商的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很有凝聚力。
  9.行业自律。行业协会都有其明确的利益目标,为了实现其利益,它们特别注重本行业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必要的制度,来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如德国标准方面的行业自律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德国,除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执行,其它标准都是推荐执行。这些标准不是由国家制定,而是由象德国标准协会这样的协会组织来制定的。到2000年止,标准协会共制定了25560个德国标准,并参与了现有全部17630个国际标准和11934个欧盟标准的制定。由于标准制定的程序科学民主,代表各方的利益,因此这些标准的威信很高,企业都乐于采用,形成了规范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国外行业协会的发展对我们的主要启示
  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走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成熟模式。尤其是其业务职能设置在长期的市场经济检验中证明是科学合理的,这无疑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1.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市场体系离不开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行业协会既是企业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又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它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国内虽然建立了不少行业协会,但大部分都不够规范和健全,尚未真正发挥作用。一些地方或部门,受传统体制的影响,要么仍把行业协会当作政府部门或企业的附属物,要么用政府行为代替应属行业协会的职能,要么对行业协会不了解,甚至担心行业协会的发展会扰乱市场秩序。所有这些都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首先消除认识上的误区,转变观念,把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加快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促进行业协会的规范和发展,以保证政府工作和产业安全工作有效运转。
  2.转变政府职能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三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经验表明,政府的宏观管理体制对于行业协会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决定的作用。“小政府,大社会”给行业协会提供了广阔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我国的行业协会主要是政府行业管理体制和相应的行政机构改革的产物,行业协会的发展是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要抓好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大事,把一些不该管和管不好的事情下放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行业协会的发育提供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
  3.行业协会的发展有赖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由于德国的法律制度较健全,行业协会只要依法组织和作为,就不会受到其它的干预和约束。这是行业协会得以健康发展和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仅有一个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没有协会法律(只有深圳特区出台了全国唯一的地方性行业协会条例),而社团条例与行业协会法律有着很大的差别,由于没有单独的立法,使得行业协会的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具体操作中深感依据不足。
  因此建议,加强协会、商会的等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
  一是要制定商协会法,确立商协会的法律地位。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商协会法,商协会工作无法律依据,无明确的发展前途,无法定的权限与能力,没有更有效地办法去积极组织企业更好地应对贸易摩擦和加强企业自律,促进企业的规范贸易,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应当抓紧与国际惯例接轨,确立商协会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商协会组织的进入制度。中介组织应分两类,一类为公法中介组织,企业必须加入,为义务制;二类是私法中介组织,为自愿制。由此可以全部覆盖企业面,使之全部进入中介组织,以利于加强组织和管理。还可使公法、私法中介组织明了自己的身份、地位和作用。公法中介组织强化管理,可彻底消灭多年来企业间出口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自相残杀、自毁长城、损人害己、损害国家利益的顽症。可以使私法中介组织认认真真地为企业服务,否则企业可以退出其组织,对私法中介组织以致命的压力,工作会搞得好一些。
  三是加强政府与协会之间的联系和桥梁作用。国家不再直接面对众多的企业,主要对商协会开展工作。减轻政府对企业工作面的负担和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宏观管理,减少腐败条件和因素,加强对社会总体方针、政策的指导和贯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对企业具体联系、组织、协调功能,加强中介组织对企业利益的代表作用、维护作用以及与政府的纽带作用,实现中介组织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的符合国际规则的国际化作用。在加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中介组织会在加强自身建设和应对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中介组织得到更好的发展。
  4.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德国行业协会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除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行业协会自身素质较高也是重要的因素。如内部制度完善健全,服务内容符合会员需要,服务的手段多、先进、有效,从业人员素质高等等。相比之下,我国行业协会的整体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会员的意识淡薄;服务手段陈旧;从业人员中大部分为离退休、下岗分流和兼职人员,专职人员少且普遍素质不高等。这无疑会影响到行业协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影响了其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我国有些协会搞得很好,确实由于有高素质的人才及服务体制到位。因此,要引导行业协会转变观念,树立全面服务的意识。要民主办会,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专业人才到协会工作。
  5.强化协会诚信建设。诚信体现一个协会乃至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表现在瑞典行业协会中最突出的就是遵守承诺,诚实守信。如在服务会员问题上,一切工作出发点取决于会员需要,根据会员的所需和不同的要求,提供有劳务中介、租赁中介、市场信息和分析、培训、选择决策咨询、法律咨询等多形式多内容的服务。在这些服务中,瑞典行业协会说到做到,并做出成效,因而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协会的威信度较高。我们应向瑞典行业协会学习,加快我国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诚信建设,切实做到诚实守信,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以充分展示我们行业协会的良好精神风貌。
  6.加快行业协会体制改革。行业协会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应尽快着手实行。之所以非改不可,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行业协会的建设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代表不了广大企业的根本利益。具体表现在:第一,市场地位不独立,政会不分。我国的行业协会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产生的,大多数依附挂靠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带着“二级政府”的帽子。第二,功能缺失,服务水平不高。虽然打着为企业服务的旗号,但在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争端协调和涉外案件调查与公诉等方面工作很不到位,无法满足企业的现实要求和政府对协会产业安全工作的要求。第三,内部运行机制不合理。由于政府的外部干预和协会自身的制度缺陷,协会未形成企业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运行机制。因此,行业协会暴露出“带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供着官员兼职的位子”的反常现象。“他们不是生在企业的土地上,而是生在政府的怀抱里”。协会主要是向政府负责,但是不能全面联系和代表企业,信息不畅不全,又难以很好地为政府服务,同样也不能很好的地为企业服务。
  7.行业协会的改革方向。把行业协会建成非政府性质的企业联合自治组织。我国目前各种行业协会是“半官、半民”性质,为企业服务的性质模糊。造成这种性质模糊的根源:一是协会成立时的政府主导行为所致,二是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行业协会改革的当务之急是赶快“正名”,必须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而是同业企业自愿组成、具有独立地位、民间性质的行业自治组织。
  把行业协会改革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中介机构。这一点也很重要。外国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充当政府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及时传递双方信息和需求,做好二者间的互动交流。而我国的行业协会则没有较好地扮演起这一角色,既未做好将政府的相关政策信息“上情下达”,也未做好将企业的要求希望“下情上达”,无形中反倒成了隔在政府与企业间的组织壁垒。这种现状若不及时加以改进,就无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代言人的整体优势和聚合功能。
  确立行业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外国行业协会的服务是多角度全方位的。可以说,只要是与企业有关且需要协会办理的事情,协会就会有求必应、竭尽全力。这种将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作为立会宗旨的做法是我国行业协会改革进程中最应关注的。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协会名义上声称为企业服务,实际上只收钱不办事,除强令企业入会交纳会费外,根本不开展任何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实际功效的服务,认为每年出个企业名录,发几份行业简报就把工作做完了。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还在为协会供血,协会与政府还未完全脱钩,这使得企业对协会的作为没有发言权,只有被动的接受权。由于协会并非企业自发组建,当协会违背企业意志和利益时,企业也不具有将其解散和改组的权利。因此,切实履行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应当作为今后我国行业协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方向。
  8.出台法规,采取措施,切实把行业协会建成企业自律的保障组织和制度平台。成立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加强同业企业的自律。企业生产经营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是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没有自律机制,行业秩序就要陷于混乱,企业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消费者权益就要受到伤害。协会实际上也是企业的利益综合体,只要你是这个集体的一员,就必须遵守它的规则,否则其他成员就有权请你出局,让你失去市场中的生存空间和竞争地位。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企业自律方面做得还很不到位,尚未形成完善的约束机制,导致了一系列企业违规事件的出现,如低价竞争、相互毁誉等。
因此,采取措施,强化协会自律约束机制,刻不容缓;确立商协会的法律地位,刻不容缓;发挥商协会在产业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刻不容缓;全面规范整顿改革我国商协会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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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建筑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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