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省建设厅日前出台《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1、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单独进行招标投标。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子系统进行肢解发包。2、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系统功能指标与工程造价并重,且相适应的原则,主要体现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先进、功能配置合理、维保服务与技术培训措施得当、工程造价适当。3、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应按规定的费用组成和计价方法进行,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规费费率、税率应按规定计取。4、实行建筑总承包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纳入总承包管理,其总承包服务费纳入投标报价。5、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后审。
原作者:
来 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共有2479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