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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改造自有房屋 应顾及房屋共用部分
http://www.ggyiye.com  2005/9/19  国广一叶


    案情:1998年3月,A公司装修其所在的六层商住楼底层房屋准备增建夹层,把钢筋架柱之间的填充墙全部拆除,将地面下挖0.9~1.2米深,使部分地梁裸露,由此引发与居住在二到六层其他住户的纠纷。A公司对其增建夹层的安全性进行了鉴定,并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且再次提供了其增建夹层的新设计方案,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A公司按新报图纸进行施工。居住在二至六层的B公司和钟某等住户不同意A公司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于1999年1月提起诉讼。案由为房屋侵权纠纷。

    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A公司自愿给原告等住户每户1000元补偿,予以准许。

    二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拆除房屋夹层,将下挖部分恢复原状。

    律师说法:所谓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根据我国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可见,如果未经全体区分所有人同意,某个区分所有人擅自处分共有部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住在同一栋楼的所有住户均为该栋楼房的区分所有权人,各个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了既有相邻关系又有区分共有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各区分所有权人既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又对整幢楼房及其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任何改动,都应当以不违背共同利益为前提,都应当事先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否则,构成对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本案虽然A公司是在房屋自有的部分增建夹层,但是增建夹层时利用了A公司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地梁、柱子和地面以下的掩埋部分,使得其负载加重,地梁裸露在外,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和结构的行为,除需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书面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本案A公司改变共有部分外形的行为虽经政府部门批准,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属侵权行为。二审法院判令其恢复原状是正确的。


原作者:
来 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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