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函[2009]7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日前,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三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费由经费自给改为财政核拨,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闽建计〔2008〕1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经费的通知》(闽财建[2009]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编委、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解决质安监督机构定位、经费和人员等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三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调整的批复》(明委编〔2009〕10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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